死亡新概念——脑死亡

    自古以来,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: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,自主呼吸消灭,就是死亡。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,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传统医学与法律。然而,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,人们逐渐改变了死亡的定义,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。
  目前,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。西方有些国家通过10年的努力,已使社会、法律、公众舆论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。
  脑死亡概念要为社会舆论所接受,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准确预示全身死亡的临床标准。美国哈佛医学院于1968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。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:

   (1)病人无自主呼吸;

   (2)一切反射消失;

   (3)脑电心电静止。

    这个标准后来又几经修改,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。德国、瑞典、法国等的标准有些区别,而强调脑血管造影为脑死亡作证。目前,美国、西欧、日本报告的脑死亡标准有30多套,使脑死亡的概念立法化。
  目前对脑死亡的主要关注点在于,脑死亡病人体内有保持良好血液灌注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,而停止循环的病人死前多有持续低血压,体内脏器多有损害。其次,对每个脑死亡病人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,使用支持系统去维持几天乃至几个月,直至心脏自然停跳,并无必要。这不利于社会及全体公民的福利,因为死亡是无可挽回的。在考虑撤除支持系统之前,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确保脑死亡的诊断准确无误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整理修改:陈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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