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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说“儿童权利”——钟启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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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说"儿童权利"——钟启泉
教师在考察儿童之际,需要关注两个视点:一是,“儿童在成长中”;二是,“儿童在关系中”,对于教师而言,在儿童周遭的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把握问题、解决问题,格外重要。
话说“儿童权利”
钟启泉*
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,“儿童”是指0-18岁的学校教育的对象,相当于我国话语系统中的“孩子”。“学生”则意味着儿童拥有一种“身份”——在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规制下赋有“学习”的责任、义务与权利。可以说,一部教育史就是一部不断争取儿童的学习权与发展权的历史。现代学校制度的悲剧是,在应试教育的规训下,作为“学生”的儿童并没有得到主动的、生动活泼的发展。“儿童”消失了。然而,“没有儿童的教育”称得上“教育”吗?
事实上,基于儿童的特性、承认儿童应有权利的思想,是同18世纪的人权思想一起产生的。卢梭的《爱弥儿》(1672年)就是一本最有代表性的“儿童发现与儿童权利宣言书”。他说:“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,而一到人的手里,就全变坏了。”[1]所谓“儿童的发现”并不是离开了成人世界去认识儿童,也不是把儿童从“人类”这种抽象的概念里删去,而是指发现了在人类的生命周期中存在的“儿童”,亦即发现了儿童期与儿童的如下特性:第一,“儿童是人”,要把儿童当作人来看待;第二,“儿童是儿童”,儿童不是小大人。第三,儿童不是静止不变的,他们要成长、要发展,最终要成长为成人。[2]至于“儿童权利”的特性,又意味着什么呢?其一,儿童权利是以“人权”为前提的。儿童权利是人权的基石。倘若儿童的权利未能得到承认,那么,长大之后的人权实际上也是不健全的;其二,儿童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通过自身努力能够实现的,整个社会的人权倘若得不到保障,那么,儿童权利也将得不到保障。在《儿童权利条约》(1989年)中把“尊重儿童的最善利益”作为一个重要的原则。这里所谓的“最善利益”就是教育,就是儿童受教育的特权,谓之“学习权”。儿童不仅是受教育的存在,也是行使“学习权”的主体。——这是国际认识。
教师在考察儿童之际,需要关注两个视点:一是,“儿童在成长中”。这是一种“从成长过程的角度看待儿童”的视点。亦即,把当下发生的现象视为儿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驿站来看。基于这个视点,可以避免种种的危险,诸如仅仅以目前的状态来把儿童看扁了,或是仅凭一次过错就给这个儿童贴上未来发展的标签。二是,“儿童在关系中”。这是一种“从人际关系的角度看待儿童”的视点。可以说,一个儿童的人际关系构成了复杂的网络。倘若不从“当下发生问题行为的儿童有着怎样的社会背景和生存环境”的视点去加以考察,那么,是不可能洞察儿童问题行为的本质的。因此,对于教师而言,在儿童周遭的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把握问题、解决问题,格外重要。[3]
我们不要再沉醉于“我国中小学生的知识基础扎实”之类的幻象了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《学习权宣言》(1985年)清晰地界定了“学习权”的概念:“阅读与写作的权利,提问与思考的权利,想像与创造的权利,读懂自身世界、创造历史的权利,分享一切教育资源的权利,发展个体与集体的力量的权利。”我的一位博士生从美国来信(2011年6月1日)说:“在美国,哪怕是再差的公立学校都把儿童的发展放在第一位。在这里,每一个孩子都被当作孩子,他们在课堂上拥有我无法想象的自由,得到学校非常专业的关爱和学习支持”。在日本,只要这所学校、这个班级有一个儿童的“学习权”未能得到保障,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学校、班级。——这就是评价学校、班级的根本标尺。
多少年来,我国教育界正是由于缺乏“保障学习权”的观念,使得义务教育、基础教育面临深刻的危机,其集中表现是“教育机会均等”的丧失。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——学习权,是至高无上的教育的公共使命。“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并不在于上好课。学校和教师的责任乃在于:实现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,提供学生挑战高水准学习的机会。”——佐藤学的这句话,值得我们倾听。
*钟启泉,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,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名誉所长,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所长,博士生导师。
[1] 卢梭著,李平沤译.爱弥儿(上卷)[M].北京:商务印书馆,1983:05.
[2] 崛尾辉久著,陈俊英译.全球化时代的教养与学力[M].北京:人民教育出版社,2009:74.
[3] 秋田喜代美、佐藤学编著.新时代教职入门[M].东京:有斐阁,2006:91—9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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